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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苗家繼簡字第 1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苗家繼簡字第19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陳威凱被 告 鄭程拓被代位人 鄭潔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代位人鄭潔馨與被告鄭程拓就被繼承人鄭約瑟所遺遺產,准予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理 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鄭程拓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係被代位人鄭潔馨之債權人,鄭潔馨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351,874元及利息尚未清償,其被繼承人鄭約瑟於民國102年4月11日過世後,遺有附表一之遺產,於分割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而鄭潔馨本得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取得財產,清償前開債務,惟其卻怠於行使,顯然妨礙原告對其所繼承之遺產聲請強制執行。原告為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242 條、第1164條等規定,代位鄭潔馨提起分割遺產之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鄭程拓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謄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消債核字第9431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本院110年度苗原簡字第6號民事簡易判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房屋稅籍證明書等件為證;被告鄭程拓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又若執行法院已就系爭房地之公同共有權利為查封,如債務人有怠於辦理遺產分割之情形,尚非不得由債權人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240號判例、99年度台抗字第392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7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本件原告為鄭潔馨之債權人,且迄未受償,鄭潔馨自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惟其怠於行使分割遺產、終止公同共有關係之權利,致原告之債權未能受償,原告為保全債權,代位鄭潔馨請求分割系爭遺產,即屬有據。

(三)再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如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而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係由鄭潔馨與被告鄭程拓就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附表一分割方法欄及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此可避免因實物分配造成土地零碎細分,致影響不動產之使用效益,且系爭遺產分割為分別共有後,原告僅得就鄭潔馨分得部分為強制執行,而其餘被告對於各自分得部分,則可自由處分、設定負擔,實較為有利。故本院審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認系爭遺產由鄭潔馨與被告鄭程拓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應屬適當。

四、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又代位分割遺產之訴,係由原告以自己名義,為保全債權而行使債務人之遺產分割請求權,是原告與被告間實屬互蒙其利。原告代位債務人鄭潔馨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之訴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仍應由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負擔,並由原告負擔其債務人鄭潔馨應分擔部分,始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政伸附表一編號 遺產明細 面積、權利範圍 核定價額 分割方法 1 苗栗縣○○鄉○○里○段○○○○段00○00地號土地 82平方公尺、1/2 90,200元 原物分割,繼承人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苗栗縣○○鄉○○村00鄰00號(苗栗縣○○鄉○○里○段○○○○段00○號) 113.60平方公尺、1/2 49,600元 原物分割,繼承人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附表二:繼承人之應繼分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被代位人鄭潔馨 1/2 被告鄭程拓 1/2

裁判日期:2023-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