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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苗小字第 100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1年度苗小字第1002號原 告 張晉源被 告 戴健名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240號),本院於111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9,988元,及自111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亦有明定。本件被告加入詐欺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3人以上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擔任領取詐欺集團所詐取之金融機構金融卡及提款等車手工作,被告依詐欺集團指示提領原告遭詐騙之款項,視為共同行為人,原告受詐騙轉帳5萬9,988元至人頭帳戶,有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交易明細表在卷為憑(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977號卷第49頁)。依前開規定,被告自應與詐欺集團成員就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裁判日期:2022-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