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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苗小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小字第239號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被 告 吳俊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員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設於臺中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號5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住所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員月費
裁判日期:2022-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