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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苗小字第 35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353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陳秉賢

鄭俊煒賴紹婷被 告 賴玉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貸款事件,於民國111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整及自民國110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逾期6個月以内者,另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2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10萬元,借據内容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6月21日至113年6月21日止,借款本金之償還自借款日起,前6個月為還本寬限期,自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於每月21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自110年6月21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1%(借款日/撥貸日為年率1.845%)按月計付。逾期6個月以内者,另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被告自110年12月21日起即未依約還本付息,尚欠原告本金100,000元元及其所衍生之利息、違約金未還等情,有借據、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在卷為憑,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