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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苗小字第 8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小字第801號原 告 劉木蘭被 告 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任昌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

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裁判日期:2022-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