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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苗小字第 83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1年度苗小字第831號原 告 蔡書政被 告 陳明欽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附民字第264號),本院於111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110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所謂損害賠償,係指賠償損害發生前被害客體之「應有狀態」而言,亦即倘若被害客體係業經使用之物品,即必須以折舊方式估定其現存價值,始為其「應有狀態」,而非以該客體購入當時價值為準。惟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其遭竊之物品如苗小卷第47頁所示,購入總價總計13萬3,682元,依原告所述已使用數月至數年不等,惟平均約1至2年,本院審酌該等物品使用期間不長,折舊貶損之價值應數不高,故原告主張所受損失即該等物品之市價為10萬元,應尚屬相當,而被告係於110年12月17日收受起訴狀繕本(附民卷第9頁),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110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屬有據,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裁判日期: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