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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苗小字第 9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1年度苗小字第97號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長 耕一訴訟代理人 吳春龍被 告 羅傳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221 元,及自民國110 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430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1月22日15時5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車輛,行經苗栗縣○○鄉○道0號135公里0公尺南側向服務區停車場時,因駕駛不慎,未保持行車安全間隔之過失,擦撞停放於停車格內由原告承保之訴外人洪美惠所有、由訴外人陳秀娟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代被保險人給付修理費用1萬6,744元(含鈑金拆裝工資1,506元、烤漆工資4,422元、零件費用1萬0,816元,合計1萬6,744元)等情,業據其提出駕駛人駕駛執照、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車損照片、估價單、估價維修工單、電子發票證明聯、汽車險賠款同意書為證,並經本院向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調閱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核閱屬實。被告於警詢中稱:當時我進入內側停車場位置時發現無停車位,故我將車迴頭,迴車倒車過程不慎擦撞停放於後方停車格系爭車輛右前車頭肇事等語。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是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被告因駕駛不慎,未保持行車安全間隔之過失,致擦撞系爭車輛受損乙節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該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所得請求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倘以修復費用為估定其回復原狀費用之標準,修理時以新品換舊品時,應予折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系爭車輛為104 年6 月出廠(卷17頁),出廠日期未載,爰折衷以15日計算,至本件車禍發生之10

9 年1月22日止,已使用約4年8月,原告既以新零件替代舊零件,自應就零件費用計算並扣除折舊,始屬公平。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系爭車輛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 分之3

69 ;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月計」,據此計算,系爭車輛之零件費扣除折舊額後為1,293元(計算式如附表),加計鈑金拆裝工資1,506元、烤漆工資4,422元 ,合計7,221元【計算式:1,293+1,506+4,422=7,221】。是系爭車輛必要之修理費用為7,221元。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22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

0 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林美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第1年折舊值 10,816×0.369=3,991第1年折舊後價值 10,816-3,991=6,825第2年折舊值 6,825×0.369=2,518第2年折舊後價值 6,825-2,518=4,307第3年折舊值 4,307×0.369=1,589第3年折舊後價值 4,307-1,589=2,718第4年折舊值 2,718×0.369=1,003第4年折舊後價值 2,718-1,003=1,715第5年折舊值 1,715×0.369×(8/12)=422第5年折舊後價值 1,715-422=1,293

裁判日期:2022-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