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苗小字第 97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1年度苗小字第971號原 告 徐增彰被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世昌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08年11月3日21時9分許,在苗栗縣頭份市苗124甲線與中華路(頭份交流道南下匝道口)附近,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原告車輛)自苗124甲線西向內側車道變換至同向中線車道時,並未與沿苗124甲線西向中線車道行駛之被告所承保之訴外人王資鑫所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承保車輛)發生碰撞,致承保車輛之左側車門、左前方葉子板及保險桿受損(下稱系爭行車糾紛)。詎被告仍虛構兩車有發生碰撞導致承保車輛受損之事實向本院訴請依侵權行為、保險代位法律關係,命伊給付因維修承保車輛而支出之回復原狀費用,此舉形同詐欺行為,但該案已經本院以111年度苗小字第17號判決被告敗訴(下稱前案)。伊因前案受有不能工作損失新臺幣(下同)5,000元(2,500元×2日=5,000元)、自頭份市前來本院應訴之交通費500元(250元×2趟=500元)、影印費268元、存證信函費650元、象徵性精神損失1元,合計6,419元之損害,爰起訴請求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41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按原告之訴,有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憲法第16條所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具體落實之結果,即當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是若當事人主觀上認與他人間之私權紛爭有透過法院裁判以達定紛止息之必要,即可提起民事訴訟。又民事訴訟敗訴原因多端,如因主張法律關係錯誤、舉證不足或因法院證據取捨結果而受敗訴者,亦所多見,尚不得逕憑訴訟之結果,即認受敗訴判決之當事人行使訴訟權係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對造權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00號判決意旨可供參考)。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為專業保險人,係因承保車輛之使用人王資鑫主張

因系爭行車糾紛導致承保車輛受損(但原告否認有造成承保車輛受損)並有報警處理,被告本於保險契約給付修復費用後,方依據保險代位、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原告提起前案訴訟,而非因與原告有私怨或其他不法目的而恣意興訟,藉此滋擾原告,此有前案判決書1份附卷可稽。則縱前案法院最終依據監視器影像、行車紀錄器影像認於系爭行車糾紛過程,承保車輛與原告車輛未見有明顯碰撞情形;以及被告未能提出系爭行車糾紛發生後立即拍攝之承保車輛左前葉子板、左前保險桿有受損之事證,與依監視器影像、行車紀錄器影像所示系爭行車糾紛發生時之兩車相對位置,無法認定承保車輛左側車門之損傷為原告車輛所造成為由,認定被告於前案舉證不足而判決其敗訴,仍無法僅因前案法院本於證據取捨之判決結果,即認被告提起前案之行為屬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權益之侵權行為,否則無異於剝奪被告等保險人對於車禍過程雙方駕駛人說法歧異事件,訴請法院裁判之訴訟權。原告只因前案判決結果便主張被告提起前案係虛構事實之詐欺行為,應有誤解。

㈡原告雖主張因前案訴訟支出交通費、影印費、存證信函費,

或因此蒙受請假應訴不能工作之損失、於訴訟過程精神上感到痛苦之損害,但因前案非為個人間私怨或不法目的之濫訴行為,同前所述,且上揭費用或損失皆為法治國社會選擇以法院裁判做為解決紛爭制度之當然成本,除當事人間另有約定,依我國法律均非得納入前案訴訟費用範疇或得向他造請求賠償之項目。是應歸由原告自行吸收承擔。

㈢綜合上述,本件因原告所主張事實及請求,於法律上顯無理

由,爰依首揭法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中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