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09號原 告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卓儒等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戴卓儒、陳惠芬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