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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4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38號原 告 鍾吳照妹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松甫間請求清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賴松甫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原告如欲委任鍾仕宏為本件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又如鍾仕宏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請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翰章

裁判日期:2022-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