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42號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林九德法定代理人 林淼烈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麗君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被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占用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被告劉麗君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