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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4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86號原 告 劉紹禎送達代收人 張格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紹鈞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異動索引。

二、被告劉紹鈞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
裁判日期:2022-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