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97號原 告 玄淼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建成訴訟代理人 陳宏兆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無因管理費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頭份市東民段984、985、986、1007、1019、1020建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黃琴雁、江孟蓁、蘇旻、黃樹榮、葉泰良、曾于軒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被告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