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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4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98號原 告 趙國烋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力匯有限公司間消費爭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裁判案由:消費爭議等
裁判日期:2022-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