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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5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11號原 告 徐傳炎訴訟代理人 戴敬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苗栗市水流娘段12、18、19、20、22、23、44、44-1、45、46、47、48、69、70地號手抄版土地登記簿謄本(請勿遮掩姓名)及地籍圖謄本。

二、提出影印清晰並放大字體後之附件4契約。

三、提出苗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證明資料、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地籍圖謄本。

四、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存在,其中請求確認重測前苗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4,52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1,864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岢禛附表:

編號 標的 (苗栗縣苗栗市水流娘段) 公告土地現值 (元/ ㎡) 面積(㎡)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2地號土地 3,500元 655.00 2,292,500元 2 18地號土地 99.00 346,500元 3 19地號土地 629.00 2,201,500元 4 20地號土地 4,562.00 15,967,000元 5 22地號土地 1,170.00 4,095,000元 6 23地號土地 478.00 1,673,000元 7 44地號土地 42.00 147,000元 8 44-1地號土地 175.00 612,500元 9 45地號土地 357.00 1,249,500元 10 46地號土地 458.00 1,603,000元 11 47地號土地 1,942.00 6,797,000元 12 48地號土地 1,219.00 4,266,500元 13 69地號土地 1,691.00 5,918,500元 14 70地號土地 1,629.00 5,701,500元 15 重測前苗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 1,650,000元 合計 54,521,000元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裁判日期:202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