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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5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62號原 告 南投縣信義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藍明憲訴訟代理人 吳家豪

陳玫棗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葉月英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代位人王麗珍之被繼承人姓名及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查報被代位人王麗珍之應繼分比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裁判日期:2022-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