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62號原 告 南投縣信義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藍明憲訴訟代理人 吳家豪
陳玫棗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葉月英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王葉月英(民國106年7月9日歿)於係於起訴前死亡,原告應將其撤回並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重複者無須追加),並應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重複者無須提出)。
二、查報被代位人王麗珍更正後之應繼分比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