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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5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64號原 告 頂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邱毅上列原告與被告速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0,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2-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