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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5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89號原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法定代理人 洪淑春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綉瑟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范順武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等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裁判日期:202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