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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6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01號原 告 邱世民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羅偉恆律師甘眞綝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珠美等2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蔡珠美、練邱玉連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裁判日期:2022-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