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01號原 告 邱世民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羅偉恆律師甘眞綝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珠美等2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蔡珠美、練邱玉連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