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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6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39號原 告 林曲辰上列原告與被告羅以明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400元。

二、被告羅以明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等
裁判日期:202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