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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6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43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國慶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相對人即上開土地所有人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四、查報相對人陳國慶之應繼分比例及其計算方式。

五、記載本件全體相對人姓名及住居所之聲請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裁判日期:202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