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58號原 告 王紹宇上列原告與被告靖弘泥作工程行間請求返還溢收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靖弘泥作工程行之商業登記抄本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