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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7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00號原 告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履冰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九妹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終止、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空白」,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若有,請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及約定租金之數額。

二、被告劉九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3-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