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13號原 告 黃必凱訴訟代理人 趙璧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致伶等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010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彭**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