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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7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73號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上列原告與被告湯日耀等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湯**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3-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