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94號原 告 黃俊卿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永杰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