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24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訴訟代理人 楊宗秦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智賢等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王**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王**(即前項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