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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8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25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陳永宗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定木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中之公司,應以清算人為公司負責人;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8條第2項、第24條、第26條之1、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亦有明文。經查,被告宏定木業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2年1月9日經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為廢止登記,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應行清算程序,惟原告起訴未陳明被告公司有無章程規定、股東會選任或法院選派之清算人,亦未陳報該公司全體股東之姓名及地址,其公司法定代理權容有欠缺,起訴程式於法不合,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宏定木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全體清算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

二、再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林政宏為被告,然未載明其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到院閱卷或聲請複製電子卷證,並補正被告林政宏之住所或居所,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被告莊林玉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三、被告宏定木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3-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