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60號原 告 曾夙鈴上列原告與被告朱詣欣請求清償借貸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
二、被告朱詣欣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