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87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聰仁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姓名及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郭**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88、367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訴之聲明第2項關於「110年南第所資字第097170號」記載,經本院函調前開收件字號之分割繼承登記原案資料,其遺產分割協議書上所載遺產除如起訴狀附表所載外,尚有其他遺產。請確認起訴狀所載附表是否有誤載或漏載之情形?若有,應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正本。
五、被告郭聰仁之應繼分比例。
六、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