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17號原 告 周甲員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展華間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劉展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