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01號原 告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陳松吉訴訟代理人 季凱群上列原告與被告AH00000000U間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