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03號原 告 周明榮
周權一
周雪梅陳周雪珠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永明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請求現占用人即被告范永明無條件返還土地房屋騰空或拆屋還地,請陳報被告地上物占用之面積各約為多少平方公尺(即分算各筆土地遭占用之面積為何)?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