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15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上列原告與被代位人楊福和等間代位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楊福和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被代位人楊福和之應繼分比例。
五、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