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39號聲 請 人 温定松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玉谷等間請求交付存款簿提領明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調解,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調解聲明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調解聲明稱:「相對人應存簿部分及提領現金部分公開」,其真意未臻具體、明確,所謂存簿及明細為何人所有?該金融機構帳戶為何?均無從認定。
二、應具體敘明係基於何原因事實及依據何法律關係而為本件請求,並提出相關證據。
三、陳報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之客觀利益價額為何?若有相關事證並提出之。
四、聲請人就調解聲請狀所列相對人除羅玉谷外,尚有1名温○妹,惟該相對人温○妹之姓名難以辨識,致本院無從確定相對人姓名,聲請人應具狀補正上開温○妹之完整姓名。
五、相對人羅玉谷、温○妹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