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39號聲 請 人 温定嵙即温定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温芹妹間返還存款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返還被繼承人羅垣妹名下帳戶內之存款新臺幣(下同)1,058,000元予全體繼承人,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為1,05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