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44號原 告 范源發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被 告 楊廖連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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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美玲呂碧華張錦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主張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應予終止,被告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將系爭地上權予以塗銷,而系爭地上權之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為「空白」,經原告陳報本件地上權係於38年間所設定,並非原告所設定,故無法提出租金約定之數額或地上權設定契約書,是本件應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619元【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式: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336元×地上權權利範圍280.99平方公尺×年息10%×15=141,6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另地價為590,079元【計算式:
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10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280.99平方公尺=590,079元】,則系爭土地1年租金15倍並未超過地價,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即141,619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