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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0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59號原 告 紡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町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律師被 告 劉九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終止坐落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土地之地上權(下合稱系爭地上權),並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系爭地上權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空白」,經本院命原告補正,原告陳報系爭地上權地租依土地重測前之人工登記簿記載亦為「空白」,且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函覆系爭地上權之原設定資料業經銷燬,無法提供乙節,有該所民國111年8月5日頭地一字第1110004613號函文在卷可參,是本件應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又各筆地上權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均未超過地價,詳如附表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為新臺幣(下同)66萬4,795元(計算式:40萬9,877元+1,958元+25萬2,960元=66萬4,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慧萍附表一: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萬4,000元/㎡ 111年1月申報地價5,440元/㎡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地上權價額 土地價額 1 劉九妹 全部 40萬9,877元 170萬7,820元 地上權價額計算式:面積×申報地價×年息10%×15。 土地價額計算式:面積×公告土地現值。附表二: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萬4,000元/㎡ 111年1月申報地價5,440元/㎡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地上權價額 土地價額 1 劉九妹 0.24 1,958元 8,160元 地上權價額計算式:面積×申報地價×年息10%×15。 土地價額計算式:面積×公告土地現值。附表三: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萬4,000元/㎡ 111年1月申報地價5,440元/㎡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地上權價額 土地價額 1 劉九妹 31 25萬2,960元 105萬4,000元 地上權價額計算式:面積×申報地價×年息10%×15。 土地價額計算式:面積×公告土地現值。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2-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