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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0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65號原 告 徐義發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被 告 徐錦旺

徐錦三

徐錦福楊朝淵律師即徐淑慧之遺產管理人

劉覲中

劉覲國

劉文英

江瑞豐江品諺

江瑞安江自強

江依橙

蕭廣銘上 一 人輔 助 人 蕭正達

蕭送妹被 告 蔡瑞香

徐佳佳即徐寶玲

徐德聖徐米梅劉淑琴徐志瑋彭錦堂彭喜鴻彭茂勛彭金蘭彭美垣彭滿五彭美齡彭家珍蕭文忠蕭睿嫻蕭莉君

徐啓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

4 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如附表一所示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應予終止,並請求被告等就系爭地上權終止後並予以塗銷,而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復經原告陳報並未存在設定地上權契約,是本件應以無約定租金核定訴訟費用。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各筆地上權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均未超過地價,詳如附表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570,892元(計算式:392,713元+523,631元+654,548元=1,570,8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翰章附表一: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4,700元/㎡ 111年1月申報地價2,640元/㎡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地上權價額 土地價額 1 徐錦旺、徐錦三、徐錦福、楊朝淵律師即徐淑慧之遺產管理人、劉覲中、劉覲國、劉文英、江瑞豐、江品諺、江瑞安、江自強、江依橙 99.17 392,713元 1,457,799元 2 蔡瑞香、徐佳佳即徐寶玲、徐德聖、徐米梅、劉淑琴、徐志瑋、彭錦堂、彭喜鴻、彭茂勛、彭金蘭、彭美垣、彭滿五、彭美齡、彭家珍、蕭文忠、蕭睿嫻、蕭莉君 132.23 523,631元 1,943,781元 3 徐啓能 165.29 654,548元 2,429,763元 備註: 編號1至3欲終止、塗銷之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分別為99.17平方公尺(30坪)、132.23平方公尺(40坪)、165.29平方公尺(50坪)。 地上權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 土地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

裁判日期:202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