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72號原 告 余大業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律師被 告 余智惠
余美英余輝業余美玉余煥業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就苗栗縣○○鄉○○村0鄰○○路00號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下合稱系爭建物)有事實上處分權存在,而系爭建物係屬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房屋現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49,000元、375,700元、73,200元、13,900元,合計61,1800元,有本院依職權函查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1,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5,950元,尚應補繳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