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8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江慶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路0巷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暨異動索引。

二、被告蔡江寅、蔡江樹、蔡江樹、蔡江圖、蔡江萬、陳蔡淑寶、曾蔡淑卿、蔡玉慧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被告蔡江慶之應繼分比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22-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