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8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江慶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苗栗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暨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