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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0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91號原 告 鄭宋琴被 告 銅鑼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謝昌年被 告 鄭意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樹木剷除後並返還占用土地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萬元【計算式:

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200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為100平方公尺=2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案由:清除地上物等
裁判日期: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