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0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坤益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