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12號原 告 詹琇宇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佳盟等間修繕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係請求被告以金錢賠償,應具體表明請求之金額為何;如係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不作為),亦應記載明確及特定,並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資料)。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記載「請求被告陳佳盟、陳宣庭對於漏水之修繕問題處理事件」,未能表明原告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為何?又原告之請求權基礎為何?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