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12號原 告 詹琇宇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佳盟等間修繕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本件是否係請求被告給付金錢?如是,請具體表明向被告請求之數額)。
二、被告陳佳盟、陳宣庭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