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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12號原 告 詹琇宇被 告 陳佳盟

陳宣庭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佳盟等間請求修繕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裁判案由:修繕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2-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