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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33號原 告 邱瓊煥訴訟代理人 張淵森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2-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