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33號原 告 邱瓊煥訴訟代理人 張淵森律師被 告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其他登記事項」欄之「國宅用地」註記予以塗銷,原告所為之請求,其性質形同係就系爭土地為塗銷移轉登記,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之系爭土地價值為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625萬6,1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萬3,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映綺附表:
編號 標的 (苗栗縣頭份市觀音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 原告應 有部分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798地號土地 488 8,900元 全部 4,343,200元 2 809地號土地 139.12 1,238,168元 3 810地號土地 38.75 344,875元 4 811地號土地 2,196.01 19,544,489元 5 811-1地號土地 88.25 785,425元 26,256,157元